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2执1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富,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毕艳荣,女,1945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福军。申请人李小富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富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8年12月20日、2019月1月22日、2019月6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3、2019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2019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9年1月31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李小富执行款4000元整。6、2019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现有机器设备予以轮候查封。7、2019年6月17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诉,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