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艾卫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农民,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郝振林,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农民,现住延长县西河子沟砖瓦厂山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艾卫军申请执行郝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卫军于2019年1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郝振林偿还借款44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2.5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郝振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振林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谭志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振林于2019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艾卫军支付了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郝振林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7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147000元;(二)被执行人郝振林承担案件受理费4002.50元及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郝振林于2019年6月10日向我院一案一账户转入案件款2000元,我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艾卫军支付了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国平审  判  员  张亚媚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江伟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