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2717号
原告:李家勇,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王勇刚,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李家勇与被告王勇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家勇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家勇承担。
审判员 曹 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