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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2717号

李家勇与王勇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家勇;王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2717号

原告:李家勇,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王勇刚,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李家勇与被告王勇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家勇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家勇承担。

审判员 曹 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