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1405号
原告:左德波,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付东亮,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左德波与被告付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