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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民初1405号

左德波与付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德波;付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1405号

原告:左德波,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付东亮,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左德波与被告付东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