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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执保233号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言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言九;蒋金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33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言九,男,196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蒋金娥,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言九、蒋金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528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言九、蒋金娥15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查明蒋金娥有银行存款,但是存款余额与需要保全的金额之间有较大差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冻结了被申请人蒋金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满150000元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33号案件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