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负责人:文曦,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伦,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欧阳文初,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喻小平,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与被告欧阳文初、喻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夏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