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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袁明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彦明;袁明瑞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明,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袁明瑞,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袁明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新2302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袁明瑞未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明瑞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明瑞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各类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2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

审判员  古丽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