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明,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袁明瑞,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袁明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新2302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袁明瑞未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明瑞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明瑞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各类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2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
审判员 古丽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