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址: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9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12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涛
书记员刘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