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7465号原告廖稳,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陈志伟,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稳与被告陈志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廖稳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稳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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