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69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光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我爱记歌词歌厅,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郭小广。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历下我爱记歌词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济南历下我爱记歌词歌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爱云
审判员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