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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执1065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被执行人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被执行人徐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18)鲁1002民初5437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颖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