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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执825号

张国凤、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国凤;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凤,女,1993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刚,总经理。 张国凤与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06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埠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经劳人仲裁(2018)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世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富宝

书 记 员  胡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