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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5执995号

马维学与哈尼什·玉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维学;哈尼什·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5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马维学,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哈尼什·玉山,男,哈萨克族,1981年2月1日出生,现住奇台县。申请人马维学与被执行人哈尼什·玉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结执行标的5000元,未结执行标的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9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热合麦提·铁木尔

审判员 达   建   军

审判员 陈      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佐 日  古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