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5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马维学,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哈尼什·玉山,男,哈萨克族,1981年2月1日出生,现住奇台县。申请人马维学与被执行人哈尼什·玉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结执行标的5000元,未结执行标的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9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热合麦提·铁木尔
审判员 达 建 军
审判员 陈 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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