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6财保7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城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866163134U。
负责人:吴炜,行长
被
申请人:马绪元,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
申请人:刘守花,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
申请人: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北侧文化街西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绪元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奎文路北侧文化街西侧容商豪庭广场4幢2单元16层16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48645.59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绪元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奎文路北侧文化街西侧容商豪庭广场4幢2单元16层1601室的房产,查封价值为348645.59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