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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8068号

秦振钧、韩盼盼等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振钧;韩盼盼;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8068号

原告:秦振钧,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韩盼盼,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华,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董事长。

原告秦振钧、韩盼盼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秦振钧、韩盼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振钧、韩盼盼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子璐

书记员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