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8068号
原告:秦振钧,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韩盼盼,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华,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董事长。
原告秦振钧、韩盼盼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秦振钧、韩盼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振钧、韩盼盼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子璐
书记员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