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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民初597号

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597号

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95586308A。

法定代表人:张培奇,任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波、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江帅,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鹤,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