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597号
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95586308A。
法定代表人:张培奇,任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波、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江帅,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鹤,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开封市鼎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