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2011号
原告:李贵,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蒋丽君,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9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成志方,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5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李贵与被告成志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贵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李贵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亚萍
书记员马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