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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民初2011号

李贵与成志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贵;成志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2011号

原告:李贵,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蒋丽君,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9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成志方,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5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李贵与被告成志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贵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李贵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亚萍

书记员马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