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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执1269号之一

彭彩红、邱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彩红;邱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1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彩红,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邱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彭彩红与被执行人邱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湘13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彩红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彭彩红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邱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11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邱俐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邱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彭彩红,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彩红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彩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9825元本金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邱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彩红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希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