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3702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锦惠宾馆,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成,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业,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贡山是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邦,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正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西吉县。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锦惠宾馆诉被告韩建业、苏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638元。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63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鸿明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