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04民初13702号

广州市越秀区锦惠宾馆与韩建业、苏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锦惠宾馆;韩建业;苏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3702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锦惠宾馆,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成,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业,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贡山是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邦,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正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西吉县。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锦惠宾馆诉被告韩建业、苏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638元。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63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鸿明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