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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执1728号

夏世发与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世发;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20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夏世发,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城北工业园凯迪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DJW537K。法定代表人江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龙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5609237008。法定代表人陈小银,总经理。本院办理的夏世发与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夏世发货款563800.36元,并从2018年7月26日起以所欠货款56380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世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上判决内容。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情况,称公司债务较多,无力履行,正在和申请人协商处理。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夏世发与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渝0120执172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忠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 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