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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2859号

杨长秀与叶仲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长秀;叶仲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859号

原告:杨长秀,女,1961年5月1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被告:叶仲学,男,1963年2月9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原告杨长秀与被告叶仲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杨长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长秀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