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859号
原告:杨长秀,女,1961年5月1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被告:叶仲学,男,1963年2月9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原告杨长秀与被告叶仲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杨长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长秀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