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46号
原告:曾晓燕,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李淳,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地址: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曾晓燕与李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晓燕负担。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