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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946号

曾晓燕与李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晓燕;李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46号

原告:曾晓燕,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李淳,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地址: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曾晓燕与李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晓燕负担。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肖石平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琳

书记员张莉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