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卜祥艳,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孙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祥艳、孙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8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锰所有的位于微山县(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