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115号
申请人:陈化峰,男,汉族,1967年6月4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焦江海,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陈化峰与焦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化峰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江海偿还欠款20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零元。在执行陈化峰与焦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焦江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传票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焦江海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焦江海名下仅一百多元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名下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2月21日经查询,被执行人焦江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4.2019年6月17日,已对被执行人焦江海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化峰。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中的被告焦江海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陈化峰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