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603民初538号
原告:XX城。经营者:霍存清,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
被告:高正龙,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
被告:高让让,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
原告XX城与被告高正龙、高让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52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城经营者霍存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正龙、高让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家俱钱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霍存清与被告高让让的父亲相识,2018年8月15日左右,高让让和其父亲来到原告处买了沙发一套、电视柜一组、茶几一组、双人床一张、梳妆台一个,共计13500元,当场高让让父子二人给付3500元,高让让和其父称10天左右也就是结完婚就将剩余家俱款10000元付清。但高让让结完婚后,并未给付家俱钱,原告只好上门催要,2019年2月3日,原告找到被告高让让,当时在场人有高让让的叔父,即本案被告高正龙,原告说明情况后,高正龙称正月十五一过就给,被告同时给出俱了欠据一张,二被告在欠据上签字确认。但正月十五过了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是推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正龙、高让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8月31日,被告高让让在原告XX城购买沙发等货物,共欠原告XX城货款1万元。2019年2月3日,被告高让让、高正龙共同向原告XX城出具1万元欠据。欠据出具后,二被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高让让向原告XX城购买沙发等货物,双方之间即成立了买卖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高让让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高正龙在欠据中签名,视为债的加入,其应与高让让共同承担支付下欠货款的责任。原告XX城主张要求被告高让让、高正龙共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正龙、高让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正龙、高让让共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X城货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正龙、高让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鸿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玉玉  - 1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