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丁剑,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被执行人夏科文,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申请执行人丁剑与被执行人夏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科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剑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受理。 2019年5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丁剑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夏科文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2019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夏科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科文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019年5月28日,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县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夏科文的不动产信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夏科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19年6月1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夏科文户籍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曾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丁剑,都无法联系上,无法告知上述查控信息,也无法征求其意见,为此,本院只能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夏科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剑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分文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吴志群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黎明
书 记 员 何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