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02执保172号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099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陕0802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请求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协助解除了(2018)陕0802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所保全的账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02执保1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