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87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你与吴小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年6月12日查封了吴小燕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城区R-331地块明富佳苑3幢902室、3幢0-5室车库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首查封;有抵押,抵押金额41万元)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