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921民初1840号 原告李红仪,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蒙县。 被告李凤茹,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原告李红仪诉被告李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志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的丈夫雍贵彪于2017年11月3日从我借款本金2万元,我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雍贵彪的银行卡内汇款。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丈夫生前与原告有过经济往来,但不欠原告债务,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丈夫雍贵彪相识,雍贵彪于2018年5月去世。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丈夫雍贵彪向自己借款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债务,但被告否认。
原告为此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2份,该通知书无客户名称,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丈夫雍贵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红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志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