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02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常存,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清丰县,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二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常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常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常存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与京开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常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案发后,张常存赔偿张某损失1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张常存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张常存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张常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常存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张常存认罪认罚,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又有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及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从重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常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衍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