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曹永江。
被执行人:大连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人军。本院在执行曹永江与大连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恢8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897.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