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杨友丽,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张体卓,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杨友丽与被执行人张体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民终7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体卓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友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体卓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友丽12779.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友丽与被执行人张体卓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体卓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4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友丽。申请执行人杨友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体卓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友丽与被执行人张体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友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体卓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民终7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明哲
书 记 员 李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