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04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丁如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凌俊杰、王厚明,该局行政执法人员。 被执行人泰州久诺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人社察罚字[2018]第12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姜人社察罚字[2018]第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并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久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泰姜人社察罚字[2018]第12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春
审判员 单 洁
审判员 杨 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