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52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蔡浩,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宁052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浩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060.3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6135.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登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