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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3执恢151号

乌鲁木齐得力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乌鲁木齐得力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3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得力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朱泽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柳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得力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234737.3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2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  杰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童和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