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3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得力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朱泽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柳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得力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234737.3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一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2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 杰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童和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