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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1716号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春安、深圳市普胜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春安;深圳市普胜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17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2003、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5325P。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 被执行人罗春安,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普胜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115409。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春安、深圳市普胜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9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罗春安财付通4957.98元,被执行人罗春安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6238.93元,执行费214.73元、诉讼费3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黄碧波 执行员  张伟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