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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8执恢488号之十四

秦培英、广州市合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刘沃深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秦培英;广州市合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刘沃深;徐灿坚;陈镜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恢48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秦培英,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刘沃深,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增城区。

被执行人:陈镜垣,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增城区。

被执行人:徐灿坚,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合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甘涌村大王坑A4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7118701-0。 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培英与被执行人刘沃深、陈镜垣、徐灿坚、广州市合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沃深名下粤A×××××的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粤A×××××的车辆状态为查封,达到报废标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恢4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人民陪审员  梁冰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洁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