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902民初1799号

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与杜某1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杜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02民初1799号

原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住所地:忻州市开发区同德路。

法定代表人:曲某,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1,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忻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女,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忻州市人。系杜某1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与被告杜某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负担。

审判长 巩小强

审判员 苏金霞

审判员 刘 佳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