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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保568号

吴美英与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徐红芳、徐红运、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娟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568号李娟:本院在审理你与吴美英、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徐红芳、徐红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5月23日轮候查封了徐红芳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翰林御花园9幢203室、9幢05室车库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已抵押,抵押金额68万元)2、于2019年5月27日轮候查封了吴美英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万豪公寓3幢302室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已抵押,抵押金额112万元)3、于2019年5月27日查封了徐红运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万豪公寓3幢301室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首查封;已抵押,抵押金额112万元)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