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民初1780号
原告: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岩,职务经理。
被告:刁广福,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刁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