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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民初1780号

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刁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刁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民初1780号

原告: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岩,职务经理。

被告:刁广福,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刁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肇东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