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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4060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靳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靳建新;陈建军;陈运华;李长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40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7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82804101M。

负责人:甘元席,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靳建新,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群,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陈建军,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一审

被告:陈运华,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一审

被告:李长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一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陈青松,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9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