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坚。
被执行人:高坤训,男,1985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坤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