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延福,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A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0995468。
负责人:姬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延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延福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实际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延福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延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