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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辖终580号

张延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延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延福,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天安数码城A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0995468。

负责人:姬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延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延福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实际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延福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延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