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0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兰英,1971年2月12日生,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郝富华,1967年12月26日生,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王兰英、郝富华与被执行人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若未按约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7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继鹏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