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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执复48号

高凤霞、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凤霞;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傅成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执复48号 复议

申请人:高凤霞,女,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傅成德,男,汉族,合肥市瑶海区。 无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惠大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黄万琼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应该中止对四惠大成公司名下的无为建材大市场xx号商铺的执行,解除对该门面房的查封。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作出(2018)皖0225执异5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申请。 复议申请人高凤霞不服安徽省无为县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无为法院查明, 执行法院另查明,2013年10月30日,黄万琼与四惠大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黄万琼购买四惠大成公司位于无为建材大市场xx号商铺,面积xx平方米,总价xx元。协议同时约定黄万琼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相关款项,由四惠大成公司出示相关资料协助黄万琼办理产权登记。截止2013年12月6日,黄万琼支付房款xx元。2013年12月9日,黄万琼、陈永祥与安徽盛世大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黄万琼、陈永祥将无为建材大市场xx号商铺委托安徽盛世大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限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6日起,黄万琼、陈永祥又陆续将涉案商铺租赁他人经营。2018年12月17日,四惠大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黄万琼认购无为建材大市场xx、xx、xx号商铺,2016年12月9日三间商铺已交付黄万琼,三间商铺购房款已结清。其中xx、xx号商铺已备案,产权登记未办理,xx号商铺未备案。2017年7月因信访事宜四惠大成公司商品房买卖备案程序被政府封停,至今不能办理,故未将涉案商铺备案至黄万琼名下。 无为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无为建材大市场xx号商铺,黄万琼在本院对涉案商铺查封之前与四惠大成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商铺,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因四惠大成公司原因导致。黄万琼请求解除对涉案商铺查封的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对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无为建材大市场xx号房产的查封。 高凤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应撤销无为法院(2019)皖0225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复议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无为县法院的拍卖行为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权利,该执行行为违法,应该立即中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系对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不应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无为法院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无为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赵 洪

审判员  杨非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