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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保258号

李月娥、佛山力得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月娥;佛山力得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258号

申请人:李月娥,女,1974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

申请人:佛山力得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水南村沙涌经济社(沙头工业园X区XX地块)粤明油墨化工厂成品仓库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展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月娥与佛山力得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力得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李月娥以其在成都农商银行龙潭支行的存款自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8)川01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李月娥在成都农商银行龙潭支行的账号(62×××01)的存款27027.96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二、暂停支付被申请人佛山力得高科技有限公司在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执25号一案应收的执行案款90000元。 支付之日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龙大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