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民初199号
申请人:夏登峰,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
申请人:杨义兵,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
申请人:沈凤桂,女,193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夏登峰与被申请人杨义兵、沈凤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登峰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义兵、沈凤桂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夏登峰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名人御苑3幢904室房屋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义兵、沈凤桂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