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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828号

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与王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王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2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经营者:李井艳,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科右中旗人,人,个体户,住兴安盟科右中旗高力板镇第二街道**。 被执行人王金宝,男,1965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申请执行王金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