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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执1620号

张凯、沈阳蓝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0-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凯;沈阳蓝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觉醒软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吕海山,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蓝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法定代表人邵永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丽,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觉醒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111)iv>法定代表人邵永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丽,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沈阳蓝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觉醒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8944、9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殷 飞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欣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