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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6413号

贵州弘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新蒲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贵州弘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6413号

申请人:贵州弘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04603P。

法定代表人:范海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龙,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开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KHKE70。

法定代表人:罗运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弘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弘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等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弘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元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文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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